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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过,绩效垫底……这种员工,HR可千万别轻易开除

来源:人才在线 时间:2020-09-30 作者:人才在线 浏览量: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

小A为某服务中心员工,2012年1月3日小A与服务中心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HR根据单位规定的“末尾淘汰制”,以小A的考核结果处于最末端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通知小A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小A不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公司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并没有与员工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因末尾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小A的诉求,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

考核末位也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即便考核结果不合格,单位也应与其进行协商,或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小A仍不能胜任工作,在支付补偿金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却把这场仲裁当作无妄之灾,对HR的能力也提出了质疑,看似执行公司的规定,但实施程序却错漏百出,对潜在风险存在侥幸心理。

作为HR,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一个离职员工都不维权,不仲裁。时代在进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即使HR自己也应如是。

所以,我们只有在制订考核的时候更加严谨,既要有劳动法的思维,又可以用绩效体系更好地激励员工,用绩效暖心,用工资暖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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