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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问答(一)

来源:人才在线 时间:2022-02-11 作者:人才在线 浏览量: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劳动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享受待遇方面有什么区别?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条、第(2)条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条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工伤认定是按照参保辖区申请吗?

是。

(1)市人社部门:在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需到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区县人社部门: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的用人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问:工伤认定申报地址及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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