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2020年5月到A企业工作,担任管理岗位职务,同时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3月,A企业以小王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为由,通过电话告知小王,要变更其工作岗位为普通业务员。4月份发放工资时,小王发现自己工资比以往少了许多,随向企业询问并被告知:自4月1日起单位已将其转岗为劳务派遣性质的普通业务员,若不服从安排可以申请离职,但主动提出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小编先带您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例分析
变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依法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本案中,A企业“调岗”的原因是认为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首先与小王进行协商,也没有安排对小王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而是单方面对此做出调整,该行为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
引用这个案例,泉小薪想告诉大家,用人单位对员工调岗,不能任性随意!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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