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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精神疾病,用人单位可否辞退?

来源:人才在线 时间:2024-03-14 作者:人才在线 浏览量:

案例实录

熊某三十岁,在一家家装设计公司担任艺术总监,年轻有为。他和妻子结识于大学校园,毕业后结婚,有一个漂亮可爱的女儿,一家人过得非常幸福。可惜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元旦,妻子带着女儿回娘家,回来的路上乘坐出租车出了车祸,妻子和女儿均不幸离世。熊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整日沉浸在悲伤和回忆中无法自拔。一开始亲戚朋友认为他需要时间,但两年多过去了,熊某的情况不但没有丝毫好转,反而更加严重。于是亲戚带熊某做精神鉴定,发现他因受到严重的刺激导致精神分裂,情况非常严重,治愈的可能性很小。公司得知后,想要辞退熊某。公司可否以劳动者患精神疾病为由辞退熊某呢?


律师分析

公司可以将其辞退。法律上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过失,但合同已经无法正常履行,用人单位只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非过失性辞退。本案中,熊某因妻女离世成为重度精神病患者,已经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不能正常地履行合同义务。当然,这并不是熊某的过错,但事实是熊某已经不能胜任家装设计公司艺术总监的工作了,公司不得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有两点必须注意:

第一,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能力的疾病不能是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能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辞退。第二,劳动者患病、负伤,失去工作能力后,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必须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再商谈解除合同的事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便是其中之一。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时,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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